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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查询次数过多,竟导致信用卡无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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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银行业杂志

案例故事

征信报告频被查导致无法办理信用卡

2018年11月27日,公司一季度净利润-0.32亿元,赵某致电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反映:其到A银行办理信用卡,同比下降300.00%;营业收入2.48亿元,但因信用状况不佳,同比下降1.59%;公司总资产1.11亿元,A银行拒绝为其办理。后陈某前往银行打印了个人信用报告,同比下降7.50%。文章来源:乐居财经,信用报告显示:2018年5月至10月,B银行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了其个人征信记录12次,赵某本人查询了自身征信记录8次。赵某认为,是B银行的原因造成征信报告被频繁查询,B银行应当承担频繁查询信用报告给其造成的损失。经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一步调查核实,赵某反映情况属实。2018年5月,赵某在B银行贷款扣款日是有足够存款待扣的,但B银行误将此次还款列为逾期。后在征信异议期间,B银行工作人员以“贷后管理”为由12次查询其个人征信记录变化情况,赵某本人也进行了8次个人查询,直到10月征信系统数据更新。B银行接到银行的转办投诉后,就频繁查询赵某信用报告一事进行了解释,向赵某道歉并出具了查询原因的书面说明材料。

法律分析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本案例中,B银行由于操作上的失误,未在扣款日余额足够的情况下成功扣款,而将此列入逾期,没有保障录入征信系统的信息的准确性。

2.《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本案例中,B银行存在过错,赵某依法向B银行提出了信用异议,合理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征信业监督管理门派出机构投诉。”本案例中,由于B银行的原因频繁查询信用报告,由此影响了赵某在其他银行办理信用卡,赵某向银行反映了情况,进一步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4.《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 B银行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导致赵某产生逾期信息,继而被频繁查询信用报告,造成赵某无法办理其他银行信用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启示

金融机构在向征信系统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数据时应当坚持严肃性

1.在经济生活中,个人信用记录的受关注度越来越高,成为银行等机构考察个人信用状况的主要参考依据和办理各种个人贷款和信用卡的决定因素,银行通常以此来判断个人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金融机构在向征信系统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数据时应当坚持严肃性,确保个人征信记录的客观真实、完整全面。出现错误、遗漏信息时应按照异议处理程序及时进行更正,确保个人征信记录的真实性、权威性。

2.建议系统查询原因设置应该进一步规范、细化,方便信息使用者参考。征信记录是信息使用者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银行机构不同产品对个人信用查询次数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查询次数越多说明个人信贷需求越强烈,但查询报告显示为同一机构多次以“贷后管理”为由进行查询,不能客观反映查询目的和真实原因,或将导致其他信息使用者对个人信用状况产生误解,影响个人正常办理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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