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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至亿元个人账户“收款”被补税罚款800万!如何合法公转私?东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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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因用个人银行卡收款未申报纳税,订单量萎缩较,构成偷税,致使相应业务收入、利润都出现较幅度下降。举报/反馈,被追缴税款及罚款800多万!

个人账户收款未报税构成偷税,致使相应业务收入、利润都出现较幅度下降。举报/反馈,补税500多万,罚款近300万!

事情致经过:

该公司2017年-2018年账外取得电动车及配件的销售货款,未申报纳税。

2017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12193078.7元,其中11495378.7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2018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27883309.65元,其中27018459.65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无知酿成祸,估计老板还为自己不申报、不用交税窃喜。

但结果是什么呢?追缴增值税税款2017年1670268.7元,2018年3839500.25元。追缴企业所得税2017年、2018年合计439662.71元。

隐匿废料收入、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致使相应业务收入、利润都出现较幅度下降。举报/反馈,拟对应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处50%罚款,计2974715.87元。

可以算出,该公司因个人卡收款未申报纳税, 被追缴税款及罚款800多万!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告诫老板们,一定引以为鉴!

公司还敢用个人账户收款?除了上面的案例,还有多家企业被查被罚的前车之鉴!

案例一

北京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用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购货款被罚将近24万:

通州国税稽查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兵在工商银行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经查,该公司当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收入2,219,332.08元,确认成本1,813,269.08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6,063元,应追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案例二

湖北武汉经济技术区的黄先生,2013年至2014年期间,担任本辖区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

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

判决如下:公诉机关认为,黄祥耀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共计1883018元,因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补缴税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祥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其实早在之前税务总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 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如何才能把钱能合理合法的转到自己的账户上面呢?

举例:A公司将公户上的100万在每月的工资发放日通过银行代发到各个员工的工资卡上,发放工资前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提醒:这样的公转私,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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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申报 账户 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