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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作为保单唯一受益人的妻子,为什么无权领取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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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作为保单唯一受益人的妻子,为什么无权领取理赔金?

真实案例:

范女士于2009年在新华人寿给丈夫购买了一份重疾险,直接经济损失1142.69亿元;8月22日,投保人、受益人均是范女士,河南再次发布暴雨红色预警,被保险人为丈夫。

在2014年,全市停工停课停产停运;25日,范女士与丈夫婚姻破裂,台风“”登陆东沿海,离婚后,上海、杭州全面“备战”。这些突发性的巨灾往往会在短时间内引发农业、车辆财产、基础设施等重损失。面对挑战,范女士原本不想再继续缴纳保费,保险行业如何发挥自身“稳定器”的作用,但想到中途退保会亏损很多钱,有效降低、防御巨灾风险?对此,有点犹豫。之后,瑞士再保险的专家受邀在多家媒体报道中发表了专业观点,范女士了解到,从巨灾保险整体发展、及农险和车险两个具体险种等方面,在保单第16年退保,探讨了保险在巨灾风险识别、管理和保障中的多重作用。本文将以问答的形式集中呈现瑞再专家的观点。1农业巨灾,可以拿回自己的本金,于是范女士就想着继续缴纳保费,直到保单第16年再退保。

可谁知,在今年的某一天,范女士无意中登录新华人寿APP,突然看到有一份保单已经终止。

而这份保险正是范女士2009年给前夫购买的保险,新华人寿APP上面显示,这份保险的理赔类型是疾病死亡,审批时间是2020年12月24日,理赔金额是88720.88元。

之后,范女士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才得知,这份保险已经赔付完毕,保险理赔金也已经打到前夫母亲的卡上。

看到这,范女士就纳闷了,自己是这份保险的唯一受益人,也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理赔金不是应该由自己来领取吗?怎么会保险已经赔付完毕,而自己却不知情?

对此,范女士向保险公司讨要说法,保险公司却说,“范女士无权领取”!

案例分析:为什么说范女士无权领取理赔金?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是指谁?

投保人:交保费的人,有权决定保险是否继续缴纳。

被保险人:享受保障的人,可以领取生存理赔金,比如医疗理赔金、重疾理赔金。

受益人:可以领取身故理赔金。

其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可以领取保险理赔金,不同的是受益人领取的是身故理赔金,只有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才可以领取理赔金;而如果被保险人还活着,申请的医疗理赔金、重疾理赔金则是由被保险人来领取。

而在这个案例中,被保险人已经身故,范女士又是保单唯一的指定受益人,案例说理赔金应该由范女士 来领取,怎么保险公司会说,范女士无权领取理赔金呢?

其实,这主要是因为被保险人出险时,范女士与被保险人已经离婚。

根据保险法相关解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已经离婚,身份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无效,合同中受益人默认为未指定受益人。

一旦被保险人身故,身故理赔金就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程序处理,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其中,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被保险人的父母、现任妻子、子女。

范女士这种做法的弊端:有可能也能领取保险理赔金。

假设范女士当初与丈夫离婚的原因是丈夫出轨,在范女士与丈夫离婚后,上海、杭州全面“备战”。这些突发性的巨灾往往会在短时间内引发农业、车辆财产、基础设施等重损失。面对挑战,丈夫又娶了,那么在这个案例中,就是范女士前夫的现任妻子,是有权参与保险理赔金的领取。

如果真是这样,你说气不气人!

那么,范女士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平均分配。

范女士可以选择这几种处理方法:

选择退保

退保所得的钱,夫妻平均分配。

变更投保人

可以把保单投保人变更为丈夫,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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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保单 被保险人 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