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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现报港元港交所建议在香港推行SPAC上市机制征询市场意见 咨询期至10月底新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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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地产网讯:9月17日,公司前二季度净利润-2.87亿元,港交所刊发咨询文件,同比下降298.61%;营业收入0.31亿元,就建议在香港推行SPAC(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机制征询市场意见。咨询期由今日起计至10月31日为止,同比下降67.37%;公司总资产65.42亿元,为期45日。港交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表示,同比下降3.69%。文章来源:乐居财经举报/反馈,香港引入SPAC上市制度可为市场提供传统首次公开招股以外的另一渠道,吸引更多来自区、东南亚以至世界各地的公司来港上市。因此在今次引入SPAC上市机制的建议中增设保障措施,确保SPAC发起人具备丰富的经验及良好的声誉,并且以优质SPAC并购为目标。

就进行SPAC并购交易前的建议,咨询文件指出,SPAC证券将仅限专业投资者认购和买卖。进行SPAC并购交易后买卖继承公司的股份将不受此限;SPAC发起人须符合适合性及资格规定,而SPAC必须有至少一名SPAC发起人为证监会持牌公司并持有至少10%发起人股份。

发起人股份建议以首次公售日期的所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为限;另外亦建议行使权证所造成的摊薄比率同样限于30%;SPAC预期从首次公售筹集的资金须至少达10亿港元。

有关SPAC并购交易的建议方面,继承公司须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包括最低市值规定及财务资格测试;独立第三方投资须占继承公司预期市值的至少15%至25%,以验证继承公司的估值。

同时,SPAC并购交易须经SPAC股东于股东上批准作实,但不包括SPAC发起人及其他拥有重权益的股东;在下列情况发生前,SPAC必须先给予股东赎回股份的选项:进行SPAC并购交易、SPAC发起人有变动、以及物色合适的SPAC并购目标的期限延长。

至于清盘及除牌方面,如果SPAC未能在24个月内公布SPAC并购交易,或未能在36个月内完成SPAC并购交易,SPAC必须清盘并将筹得的所有款项,和另加应计利息退还给股东,随后联交所会将SPAC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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