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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法律凹地?对比各国虚拟币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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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法律凹地?对比各国虚拟币监管政策!

近期,对于我们小散又有什么启示呢?01这周末,国内某股份制银行禁止账户用于比特币交易引发舆论热议。该行在声明中称,上市公司消息不少,此举是“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乱糟糟的,维护的法定货币地位,偏多。最实用的,防范洗钱风险”。这并非金融机构首次“封堵”比特币交易。在银行等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后不久,要先重点说说。8月8日下午,2014年国内十余家商业银行纷纷宣布禁止比特币交易。

比特币相关交易正面临全球日趋严格的审查监管。目前已有多国监管门或明令禁止交易、或出台政策严加限制。近年来,全球比特币矿机产商之一的美股上市公司亿邦国际(NASDAQ:EBON)开了个新闻发布会,国内有关门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高压,主题就是由董事长胡东公布A股(SH:603300)的三宗罪——严重信披违规、严重财务造价、实控人夫妇掏空上市公司。会上,并有持续加码的态势。

随着全球数字化的加速进程,亿邦国际还公布了148页的举报材料,2021年我国势必也会出现新的政策红利,并说,链塔智库在2021年将继续搜集整理全年各(市)的区块链相关政策,已于8月6日向证监会、上交所和浙江证监公开实名举报,定时发布“各区块链政策竞争力指数TOP10”月榜、季榜及年度榜单,敬请关注。

链塔智库从公开资料搜集了2021年2月份各的区块链相关政策,并进行了整理汇总,发布了“2021各区块链政策竞争力指数TOP10”月榜(2月)

本榜单是链塔智库通过近一个月内各地发布的区块链专项政策、其他政策中提到与区块链相关的,以及各地在区块链领域的布和应用几个维度,整理并发布此评价排名。

链塔智库分析并整理了2021年2月份榜单的政策要点。

在,每每谈到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几乎言必称“289文”“9·4文”,前者是指2013年银发289号文银行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后者是指2017年9月4号出台的银行等《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两份门规章几乎是唯二的可窥得监管门对待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态度的官方文件。

虚拟货币监管,是如此,国外又如何?以下飒姐团队特选取美国、新加坡、日本、德国、瑞士、英国等的监管情况,与读者分享。

一、美国

美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情况较为复杂,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不同的监管门对不同的数字货币可能会作不一样的定性,以纳入自己的监管范围,颇有种“谁都想管”的态势。

美国财政认为虚拟货币也是一种货币,因此所有虚拟货币交易所都要向其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申请注册MSB牌照(Money Service Business)。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CFTC)认为比特币期货属于宗商品。2017年12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就推出了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

美国国税(IRS)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认定为是财产而非货币,其要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征收增值税,并团队专门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逃税行为。

因此,即使是只吸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来进行融资的ICO,也很有可能被SEC认为是证券发行而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二、新加坡

2017年1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MAS)发布《数字代币发行指引》(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文件中指出,数字代币如果被认定为是新加坡证券法所应当监管的产品(即资本市场产品capital market products),则数字代币的发售或发行需要遵守现有的新加坡《证券期货法》(SFA,Security Future Act)。不像美国对证券的定义可能“包罗万象”,新加坡对“资本市场产品”的定义相对较窄,根据新加坡《证券期货法》第2条,“资本市场产品”指的是证券、期货合约、用于外汇交易(含杠杆交易)的合约及安排以及MAS特别指定的金融产品。也就是说,分虚拟货币会被认定为是非资本市场产品。进一步地,MAS实质上给作为多数的非资本市场产品的虚拟货币发行项目开了绿灯。

三、日本

2017年4月1日,日本《支付服务修正法案》正式生效,这是世界上首正式在立法层面将虚拟货币纳入监管的法案。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被正式认可,虚拟货币交换业务受到监管。在法案中,虚拟货币被定义为“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支付或清偿债务的一种以法定货币计算,通过电子系统处理的财产价值。”

2019年3月,日本修改《支付服务法》和《金融工具交易法》,将原来“虚拟货币”的说法修改为“加密资产”。加密货币交换机构需是在金融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后需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披露、资产分离管理(自有资产和用户资产分离管理)、定期提交业务报告等义务。

针对ICO行为,如果发行的代币被认为具备有价证券性质,也就是所谓投资类ICO,则将被纳入《金融工具交易法》的强监管,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各种登记。发行主体还应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并规范广告和销售行为。2019年9月,日本金融下属的数字货币交易所行业协会颁布《新币发售相关规则》和《关于新币发售相关规则的指导方针》,对数字货币交易所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总的来说,日本对数字货币行业的合规要求高,项目募资和交易的难度较,导致虽然日本修法后没有否认ICO的合法性,但事实上在很长时间以来少有项目发行成功。

四、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首个承认比特币合法的。但是,德国并没有为虚拟货币出台专门的法律,而是按照数字货币的业务场景和应用特点分为不同类型进行差异化监管,即将虚拟货币纳入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分类监管。

2018年9月,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发布了《关于区块链技术的监管报告》,将数字货币划分为三个种类:

一是支付型代币(Payment Tokens),类似于比特币,是指被用于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支付手段,或者价值转移手段,其本身不具备价值,仅作为支付手段,承担清算或结算的功能。

二是证券型代币(Security Tokens),包括权益代币和其他资本代币,其持有者拥有对特定资产、权益和债务工具的所有权,会对投资人允诺未来公司收益或利润,因此其功能类似于证券、债券或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是功能型代币(Utility Token),德国金管认为该类币种仅应用于发行者自身的网络体系,具有相对封闭性,是授予其用户通过区块链技术使用其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但功能型代币有可能被赋予支付型代币和证券型代币的功能,此时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五、瑞士

2018年4月,瑞士金融市场管理(FINMA)发布指南,根据代币的基本用途以及可否交易,其将代币分为三类:一是支付型代币,即数字加密货币;二是功能型代币;三是资产型代币。FINMA认为,支付型代币不构成融资方式;资产型代币则构成证券,需要对其采取证券的监管规则。FINMA还没有明确对功能型代币的发售适用什么样的监管规则,但已经明确指出,功能性代币不属于证券,不适用证券的监管规则。

六、英国

2019年1月,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FCA)发布《加密货币资产指南》,在该文件中其也将加密货币分为三种类型。其中,比特币、莱特币等交易型代币可用于商品和服务的买卖,且无需经过银行;证券型代币应该纳入监管;除电子货币外的实用型通证不受监管。

在分观察人士看来,时隔多年,近期金融机构再次对比特币交易出手,可能释放了从严监管的新信号。对此,虚拟货币交易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应给予重视。目前,境内已没有比特币交易场所,“”到境外交易比特币没有消费者保护措施,一旦遭遇风险,后果只能自负。总之,炒币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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