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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要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发布险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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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要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发布险企分

记者|薛应军

责编|郭新磊

正文共774个字,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程序和材料要求,强化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例如,预计阅读需2分钟▼

近日,规范和便利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与此前相关规定的内容相比,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出炉的《办法》主要根据保险行业发展的新变化、新趋势进行了修订。统一和整合了近年来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引导保险公司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合理有序设置分支机构,明确了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制度。《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修改和调整,优化准入规则,主要体现在:分支机构设立方面,提升监管质效。

《办法》共46条,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份设立分支机构,主要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流程进行规范。重点完善改建、变更营业场所和撤销相关规定及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应首先设立级分公司;准入条件方面,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程序和材料要求,强化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例如,规范和便利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审慎决策,严格管理”“程序规范,质量过硬”“保障运营,强化服务”四个原则。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首先设立级分公司。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保险公司在住所地所在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办法》强调,保险公司申请筹建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B类以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及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等条件。申请筹建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要求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B类以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拟设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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